完善科技創新法律制度 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法治保障
(原文載於《科技日報》2022年06月24日第五版)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興則民族興,科技強則國家強。
2022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正式實施,此次修訂通過健全科技創新保障措施,完善國家創新體系,破除自主創新障礙因素等,為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促進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法治保障。
在此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完成修訂,通過總結科技成果使用、處置、收益管理和改革經驗,著力解決阻撓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現實中的體制機制問題,為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保駕護航。
這些法律法規配套銜接、一脈相承。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戰略舉措,推動我國科技創新發展取得巨大進步和顯著成就,科技創新法律制度建設不斷加強,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國家安全、增進民生福祉發揮了十分重要的戰略作用。”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李學勇說。
構建日臻完善的科技創新法律制度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部門規劃中,尚未有科技法這一獨立的部門法,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1年10月發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顯示,科技法並不屬於我國科技法律體系中的特定法律部門,而是分散於民法部門和行政法部門。
這是否意味著科技法律沒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和制度范式?科技法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無足輕重?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黨的十八大以來,制定、修改以科技命名的法律雖然不多,但涉及科技的法律條款像散落各處的珍珠,不僅數量多,而且十分耀眼。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投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進行修改。此次修憲,雖然並未修改科技內容條款,依舊延續1982年憲法確立的國家發展科學事業的基本制度,但是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新修訂的憲法為科技法律制度全面發展提供了依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它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有人會疑惑,這與科技創新法律制度建設有何關系?答案在於,要從科技創新的角度來看《民法典》。
“《民法典》一千二百六十項條文中,廣泛涉及了知識產權、數據保護、技術合同、虛擬財產、信息安全、人工智能和基因技術等與科技創新有關的法律規則。”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研究員肖尤丹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民法典》的出台,進一步完善了市場機制在科技創新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制度規則,激發全社會科技創新活力,通過更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構建有利於科技創新的法治生態環境,為科技創新法律制度現代化提供堅實的法治基礎。
以憲法做“地基”,以《民法典》等基本法做支撐,科技創新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才能架設得更牢靠。
2015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得到了修改,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符合發展規律的科技成果轉化路徑提供了支撐﹔
2020年,專利法得到了修改,為鼓勵和保護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
2021年,科技進步法得到了修改,為全面構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了法治保障﹔
……
目前,我國所構建的科技創新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其中既有以科技進步法為代表的綜合性法律,也有以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科學技術普及法為代表的專門性法律,還包括已融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等各個領域的科技創新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則。除此之外,科技創新方面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也是我國科技創新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健全“雙輪驅動”體制機制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科技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出明確要求,提出加快完善新型舉國體制、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對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作出系列部署。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
“以法治方式引領、規范、促進和保障科技創新,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時代推動科技進步和創新發展的一個鮮明特征。”李學勇說。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吹響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號角,明確要求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科技界應聲而上,扎實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頂層設計,為科研人員減負賦能、理順科技計劃管理體制成為當務之急。
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在項目預算調整、勞務費用管理、間接費用管理、結余經費使用等方面賦予單位一定的自主權。
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不僅賦予了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自主權、優化了轉化收益分配和科研評價規則、大幅提高了對科技人員的獎勵激勵比例,還對促進科研與市場的結合、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做出體制機制的調整。
立法保障科技成果轉化自主權,成為沖破束縛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桎梏的關鍵一招。肖尤丹表示:“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明確保障科技成果轉化自主權和成果轉化收益自主權。科研機構有權自主決定要不要成果轉化、用什麼樣的方式轉化、成果轉化要不要經過上級部門批准等問題。更重要的是,科研機構不僅有權進行科技成果轉化,而且法律明確轉化的收益也留歸其分配使用。”
法律進行修訂,制度必然跟進革新。
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細化了相關制度和具體操作措施﹔在國家科改領導小組領導下,科技部會同18個部門制定了《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對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作出部署﹔2017年國務院印發《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明確提出加快建設和完善國家技術轉移體系的總體思路、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配合法律條款的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三部曲”打出政策激勵措施“組合拳”。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與配套政策的落地實施,是科技創新法律制度在加強和健全“雙輪驅動”的一個具體縮影。李學勇表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在推動科技創新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更加重視同步推進科技創新與體制機制、管理方式等其他方面創新,推動科技和經濟社會深度融合﹔更加強調統籌優化對科技創新的支持,推動形成多元投入科技創新的新格局﹔更加明確要求加強原始創新,注重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
保障科技改革成果落地見效
黨的十八大以來,科技體制改革全面推進,“放管服”政策密集出台,優化科研環境制度建設卓有成效。為確保科技創新重大改革舉措貫徹執行,需要把科技創新既定方針和決策部署轉化為國家意志,發揮法律的規范引領和保障作用。
“長期化、系統性建設我國科技創新法律制度,是黨的十八大之后我國科技法律發展的一個重大特點。”肖尤丹告訴科技日報記者,科技立法的一大目標,就是保障科技改革成果落地見效,為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法治保障。
為科研人員鬆綁賦權,釋放科研活力和創新動力,是科研經費管理改革的關鍵。2022年1月1日,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針對科研人員減負和保障科研時間做出規定,簡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復性檢查和評估,減輕科研人員項目申報等方面的負擔。
與此同時,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還將“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改為專章,彌補了技術攻關組織與保障的法律制度空白,並且將探索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寫入法律之中。
我國科技立法實踐側重於如何有效促進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如何實現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科技進步法作為科技領域的基本法,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是配套銜接的。
科技進步法起草組核心成員,科技部科技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研究員陳寶明認為,推進知識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機制改革要求,以及技術研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都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規定執行。“這些條款都將最新的改革實踐上升為法律,有利於深入推進成果轉化工作。”陳寶明說。
保障改革成果普惠發展,需要將好的政策上升為法律,也要將潛在隱患提前預警。在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中,設立監督管理專章,補上了科技監督管理的制度短板,科研誠信失信記錄、財政科技資金績效管理制度等監管規則首次寫入國家法律,凸顯了監督管理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作用。
進入新發展階段,以信息技術和生物技術為代表的新技術廣泛應用,催生了許多新產業、新模式、新業態,很大程度上改變了生產生活方式,也帶來諸多風險挑戰和不安全因素,科技“雙刃劍”特性日益顯現。
肖尤丹表示,在運用法律手段激勵創新的同時,要對具有不確定性的新技術、新業態以及新興科技領域的研發及應用作出規范,劃定法律紅線,處理好促進與規制的關系,保持對科技創新活動激勵和規范的張力。
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9年國務院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2020年、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這些法律法規使我國的科研活動安全、科技資源安全、科研秩序安全有了法治保障。
妥善處理科技創新活動中的各種利益關系
黨的十八大以來,科技創新不斷向各行各業廣泛滲透,日益成為支撐推動相關行業領域發展的重要因素,科技立法的范圍已遠遠超出科技發展本身。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諸多方面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將與科技創新及其影響密切相關。”李學勇坦言,單純的本部門立法已不能完全滿足現實需求,包含科技創新及其影響在內的多領域多元立法模式已成為科技創新立法較為普遍和日漸常規的范式。
據有關部門初步統計,我國現行286部法律中,涉及科技創新方面的有131部,佔45.8%。十三屆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144部法律中有76部法律涉及科技創新,比重達到52.7%。
黨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年躋身創新型國家前列的戰略目標,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明確指出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落實這些目標任務,都對科技創新法律制度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
“科技創新法律制度建設,需要堅持需求導向、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聚焦重大問題,從制度上抓關鍵、補短板、強弱項、填空白。同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遵循科學規律,貫徹憲法精神,切實提升立法質量效率。”李學勇表示,立法工作要統籌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配套,使科技創新法律制度成為一個體系完整、內容完備的有機整體。
當前,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
李學勇表示:“科技創新法律制度建設,需要在深入調研、充分論証的基礎上,妥善處理科技創新活動中的各種利益關系,力求法律確立的制度和規范明確具體、切實可行。”
“對於存在地區差異、地方管理的事項,屬於具體行政管理、在行政權裁量范圍內的事項,以及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留下空間、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的事項,可通過制定法規規章,完善配套措施,保証科技創新法律制度得到全面有效實施。”李學勇說。(記者 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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