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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政执法证谁来制发?如何规范执法?黑龙江省司法厅解读

2021年10月15日14:45 | 来源:人民网-黑龙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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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石启立摄

人民网哈尔滨10月15日电 (韩婷澎)10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黑龙江省全面试行电子行政执法证工作”新闻发布会。黑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陈宏介绍,围绕规范电子行政执法证使用和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重点从几方面作出了规范。

一是明确电子行政执法证的载体和效力。规定黑龙江省电子行政执法证,是指由黑龙江省行政执法应用程序按照实体行政执法证样式标准实时生成的动态化图形数据,电子行政执法证与实体行政执法证具有相同效力。而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形成的行政执法证图像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是明确总体职责分工。明确制发和保障单位。规定电子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全省电子行政执法证制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明确政府和部门分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行政执法证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办审核监管等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电子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和日常管理。建立编制信息共享机制。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机构编制部门建立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设置、人员编制、执法证件申领人员信息核实等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三是明确申领资格和程序。确定了分级审定、统一制发的原则,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办证申请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定,报省司法厅统一制发。鉴于黑龙江省已向乡镇(街道)赋予执法权,规定乡镇(街道)申领电子行政执法证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定。

四是完善相关责任条款和适用规定。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检查、核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未出示的,不得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行为。规定了注销、暂停电子行政执法证使用等制度。对于转借他人使用电子执法证或者以报送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电子执法证的,将被注销执法证件,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对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越权执法、野蛮执法、违反程序执法等行为的,暂停执法资格,暂停电子行政执法证使用功能。除了行政执法证外,在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规范管理方面,一旦条件成熟后,下步电子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也将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编:李佳慧、李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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