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近日,黑龙江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新修订印发了《黑龙江省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全面启动了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坚持“宏观稳定、微观灵活”的原则,全面承接国家改革任务,结合黑龙江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创新,提出了“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衔接评价与使用、强化服务监管”五方面改革任务;同时,落实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根据国家《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重新修订印发了《评价标准》,结合黑龙江省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进行了细化、量化和创新。
遵循农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坚持把品德放在首位,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不搞简单量化评价,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更加注重向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倾斜。
《评价标准》主要包括“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在“申报条件”方面,对国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保持不变,增加了被聘在岗、考核合格等基本要求。在“评审条件”方面,把国家政策性、导向性要求尽可能在评价标准中具体体现,对于适用全省各类从事农业技术的人员,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对于适用在基层一线从事农业技术的人员,重点评价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推广和应用情况,以及参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情况,撰写的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方案或研究报告,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均作为评审的依据。《评价标准》将从2022年度开始施行。
改革提出了综合运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农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进行有效评价。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也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组或分类评价。在国家政策要求基础上,特别提出了“正高级职称一般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进一步增强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建立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优秀农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通过创新评价机制,不求全责备、不论资排辈、不一把尺子衡量,形成并实施有利于农业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鼓励农业技术人员在乡村振兴发展中不断提高知识更新、技能升级、素质拓展能力。
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职称管理制度,在县(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申报“基层”副高级职称,评审通过后在县(市)及以下定向使用;符合相关条件,可按规定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申报“基层”副高级职称人员标准适当降低,可将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机械化、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贡献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激励引导优秀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来源:黑龙江日报 记者郭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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