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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 可异地申请

来源:生活报
2022年03月03日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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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在自愿基础上申领补贴

办法规定,在自愿申请基础上,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享尽享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护理补贴覆盖至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

建立制度并发放的护理补贴,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建立制度并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建立制度并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其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

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

残疾人证过期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办法规定,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在6个月内无法与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取得联系的,视为失踪失陪人员,自第7个月起暂停发放补贴,与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补贴补发、续发工作,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做好备案说明。

“两项补贴”可在异地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由残疾人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于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可委托其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残疾人无银行卡或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可由其监护人或委托人提供银行卡代领。

残疾人不在属地居住的,可在异地乡镇(街道)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申请补贴资格,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

审核审定权限下放 各市(地)先期试点

采取先期试点的方式,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2022年3月底前,各市(地)确定不少于2个试点乡镇(街道),并做好与国家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试点时间为期1年,试点经验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普及。

试点乡镇(街道)应采取“一站式”方式,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和办理残疾人证时,主动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反馈到残疾人所在居(村)委会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后,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县级民政部门。实现补贴申请受理“跨省通办”。省级民政部门、残联每年、市(地)级每半年、县(市、区)每季、乡镇(街道)每月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至少复核一次。

要提前6个月提醒重新换证

办法明确,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

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记者于海霞)

(责编:王思迪、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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