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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一般证明性公证业务可跨区办理

2021年11月17日07:46 |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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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黑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获悉,经司法部审核,省司法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居民可在本省行政区划内的任一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业务。

据介绍,从2021年11月10日起,除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外的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居民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业务。继承、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保全证据、合同(协议)、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现场监督(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等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事务),居民可按照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规定,在本省13个地市设置区域内任一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业务。

法律关系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居民可在本省行政区划内的任一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业务。(记者 米娜 见习记者 李成茁)

(责编:张齐、李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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