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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行政執法証誰來制發?如何規范執法?黑龍江省司法廳解讀

2021年10月15日14:45 | 來源:人民網-黑龍江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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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現場。石啟立攝

人民網哈爾濱10月15日電 (韓婷澎)10月1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黑龍江省全面試行電子行政執法証工作”新聞發布會。黑龍江省司法廳副廳長陳宏介紹,圍繞規范電子行政執法証使用和管理,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重點從幾方面作出了規范。

一是明確電子行政執法証的載體和效力。規定黑龍江省電子行政執法証,是指由黑龍江省行政執法應用程序按照實體行政執法証樣式標准實時生成的動態化圖形數據,電子行政執法証與實體行政執法証具有相同效力。而通過拍照、截圖等方式形成的行政執法証圖像不具備法律效力。

二是明確總體職責分工。明確制發和保障單位。規定電子行政執法証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具體工作由省司法廳組織實施。全省電子行政執法証制發工作經費由省級財政保障。明確政府和部門分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電子行政執法証管理,司法行政部門具體承辦審核監管等工作。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機關電子行政執法証的申領和日常管理。建立編制信息共享機制。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機構編制部門建立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職能設置、人員編制、執法証件申領人員信息核實等信息共享工作機制。

三是明確申領資格和程序。確定了分級審定、統一制發的原則,明確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辦証申請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定,報省司法廳統一制發。鑒於黑龍江省已向鄉鎮(街道)賦予執法權,規定鄉鎮(街道)申領電子行政執法証的,由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審定。

四是完善相關責任條款和適用規定。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調查、檢查、核查等行政執法行為時,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出示。未出示的,不得實施相關行政執法行為。規定了注銷、暫停電子行政執法証使用等制度。對於轉借他人使用電子執法証或者以報送虛假材料等方式取得電子執法証的,將被注銷執法証件,兩年內不得重新申領。對行政執法人員存在越權執法、野蠻執法、違反程序執法等行為的,暫停執法資格,暫停電子行政執法証使用功能。除了行政執法証外,在行政執法監督証件規范管理方面,一旦條件成熟后,下步電子行政執法監督証的申領、核發、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也將參照本辦法執行。

(責編:李佳慧、李忠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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