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近日,记者从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自《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正式发布以来,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数据显示,仅9月1日至11月11日期间,市环境信访24小时举报电话0459-6612369/6281146就受理了群众环境信访110件,且结案率达到了100%。
“24小时专人接听投诉电话,记录诉求准确,对信访人信息保密,确保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记录在案,切实做到不漏登、不错登,并及时归档。”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受理的群众环境信访案件中,涉及大气66件,辐射1件,水7件,噪声13件,餐饮油烟4件,咨询类6件,其他举报13件。“与此同时,10月25日,大庆市发放了环境违法举报首笔奖励5000元。”
随着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不断升级,大家对环境信访举报机制、违法行为及重点等细则愈发关注。那么,哪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举报呢?记者采访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环境信访举报电话主要受理全市范围内水、大气、噪声、土壤污染和林业、矿产、水资源破坏、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3类。
重大事项(包括举报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可获得一次性5000元奖励)包括以下情形——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含3倍)以上,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含10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含3吨)以上的;
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较大事项(举报人可一次性获得2000元奖励)包括以下情形——
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不含3倍)以下,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不含10倍)以下的;
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含100公斤)以上3吨(不含3吨)以下的;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一般事项(举报人可一次性获得500元奖励)包括以下情形——
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污的;
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不含100公斤)以下的;
向入江、河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另外,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给予举报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生态环境局提醒,举报方式除了拨打信访举报电话6612369、6281146外,市民还可通过12369公开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将举报内容以信件的形式投送信箱(黑龙江省大庆市A015号邮政信箱)。(记者 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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