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解读来了
老旧小区改造关乎民生,备受关注,改造范围包括啥?纳入改造的前提条件都有什么……23日,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生活报记者采访了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对黑龙江省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问:改造范围包括哪些?
答:按照国家要求,黑龙江省结合实际对老旧小区改造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黑龙江省老旧小区改造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原农垦、森工系统二级机构所在地,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老旧小区或单栋住宅楼。对2000年后建成并被鉴定为安全C级住宅楼,以及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等非成套住宅楼,可以一并纳入改造范围。
问:纳入改造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答:为更好地调动居民出资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并提升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实施意见》提出,将居民出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改造后物业管理模式确定等作为纳入改造计划的前提条件。相关要求在各地申报2022年度改造计划时将严格执行。
问:老旧小区有几种改造类型?
答:黑龙江省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三种改造类型。基础类以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为改造内容,做到“应改尽改”;完善类以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为改造内容,力争做到“宜改即改”;提升类以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改造内容,力争做到“能改则改”。
问:改造工作将如何组织实施?
答: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由省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教育、通信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按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市县政府具体推进落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全程参与项目改造与管理工作。各地将以适当形式组织居民参与方案制定、配合施工、后续管理、效果评价等全过程。
在实施管理方面,将组织各相关企业、管线专业经营单位等共同参与项目建设,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改造模式,提高各地项目管理能力,同时保护城市风貌,延续好城市特色与历史文脉。
在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将落实监管部门、参建各方责任,严控材料质量,建立公示制度,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在完善改造长效管理机制方面,通过创新物业管理模式,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改造。
问:在改造资金筹措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结合黑龙江省实际,为更好地筹措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在《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四个方面筹措机制。一是履行居民出资义务。要求各地制定居民出资相关政策标准。居民可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加装电梯。二是加强改造资金筹集。要求各地通过市场化融资、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财政性资金、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三是推动社会力量参与。专业经营单位应执行《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出资参与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四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改造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问:提出了什么样的配套支持政策?
答:为加快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的审批、监管、验收等工作,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了相关支持政策。一是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提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实行联合评审,联评联审确定的改造方案可作为直接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同时,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提出了免于办理的条件。提出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基本条件。二是整合利用存量资源。要求各地有效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置房屋,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锅炉房等资源,发展社区服务。在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优化规划控制指标。三是明确土地支持政策。在土地供给方面,按不同条件进行划拨或出让。在改造过程中,增设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给予积极支持。(记者 仲亮)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阅读
相关新闻
- 评论
- 关注